《瞭望》刊发文章:打工人休假的情与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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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即将于2月8日出版的2021年第6-7期《瞭望》新闻周刊刊发了记者于雪采写的文章《打工人休假的情与法》。摘要如下:

近日,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,52岁的老王(化名)终于拿到了7.5万余元的赔偿金。2020年1月,身为上海一物业公司员工的老王因父亲去世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后,“强行休假”返乡奔丧而被辞退,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
父亲去世,回家奔丧,是人之常情。请假未获批准,员工可以“强行休假”吗?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遵循哪些原则?

记者梳理劳动法、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了解到,目前我国有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带薪年休假、探亲假等20多类假期。劳动法明确规定,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。对于符合法定休假的情形,劳动者具有法律赋予的休假权,未获用人单位批准也可休假。

受访法律专家指出,劳动合同履行期间,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、充分、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。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,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;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,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。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循合理、限度、善意的原则,不能机械适用规章制度。

一是,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使用,须符合法定程序,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制定流程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或者不明确,用人单位的处罚结果也可能不会被认可。

二是,用人单位相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、管理权利的形式,但因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,在适用时也不能随意扩大解释,应充分考量劳动者相关行为发生时的背景,不应机械套用。

遇到员工旷工、频繁请假等情况,用人单位首先应了解员工状况,若是合理诉求,应依法保护员工权利;如果是不合理的,也应先批评教育,严重的可采取警告、记过、扣除绩效奖等处罚手段,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,用人单位应审慎使用。

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颖说,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样重大的法律行为,用人单位在决定前除了需通知工会之外,还应将理由告知劳动者,认真听取劳动者的申辩意见,通过民主程序作出最后决定。

三是,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劳动者价值,保护员工的主体性,摒弃短视行为,建构现代企业文化,增强员工归属感、认同感、安全感与价值感。

“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,需兼顾天理人情、民俗人伦。”此案二审主审法官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樱说,本案判决从司法裁判者的角度,纠正了企业在用工管理认识上的偏差,向社会清晰地表明了司法所追求和倡导的价值取向。 【编辑:朱延静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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