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通过立法保护传承域内红色资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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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12月26日电(记者 郭佳)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6日在长春召开《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新闻发布会,解读《条例》有关情况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韩金华表示,按照立法法和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,他们将推动督促有关部门在《条例》施行一年内完成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,使具体举措落实落地。

吉林通过立法保护传承域内红色资源

吉林省红色资源丰富,为了加强其保护传承,充分发挥以“三地三摇篮”(东北抗日联军创建地、东北解放战争发起地、抗美援朝后援地、新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、新中国电影事业的摇篮、中国人民航空事业的摇篮)为标识的红色资源优势,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了《条例》。

《条例》是吉林省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,全文共七章56条,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部门协同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,并对“红色资源”给予立法层面的清晰界定。在落实保护传承责任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夯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,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等。

吉林通过立法保护传承域内红色资源

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,《条例》突出吉林地方立法特色,规定要发挥以“三地三摇篮”为标识的红色资源优势,挖掘和展示吉林省红色资源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;规定重要工业遗产等产业遗产保护利用,鼓励利用厂房、车间、工艺等工业遗产资源,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、特色园区等;列举东北抗联、三下江南、四保临江、四战四平、抗美援朝、三线兵工等重要历史事件,推动东北抗联精神、抗美援朝精神等宝贵革命精神的传承弘扬。

《条例》还制定了红色资源认定办法和评估标准,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;确立不可移动、可移动、非物质红色资源分类保护措施,并分别规定保护要求;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。

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志伟表示,《条例》是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持续有效进行的根本保障。红色资源是不可复制、无法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,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是一项长久的工作,最终要靠提升管理理念,提高管理标准,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法规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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